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班学费收入继续实行分成的批复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班学费收入继续实行分成的批复
黑财税【2019】72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省委党校 在职研究生班学费收入继续实行分成的批复
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黑龙江省行政学院:
《关于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班学费收入与联合办学单位实行分成的请示》(黑校函字〔2019〕27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对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班学费收入继续实
行定额分成。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鉴于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班办学工作中,负责考生资格审查、组织入学考试、录取、教学、学科结业考试、组织论文答辩、建立题库、考试成绩管理和办理毕业手续等项工作并
承担相应费用,联合办学单位负责组织招生、提供教学场地和 教学设施、日常教学管理、建立管理学籍档案等项工作并承。相应费用,考虑事权和相应的管理成本等因素,同意省委览校和联合办学单位对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班学费收入实行定朝分成。具体分成办法如下:
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班学费收入分成表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省委党 校分成 | 联合办学单 位分成 | |
| 在职研究生班学费 | 经济管理专业 | 每生每学年 5000元 | 3250元 | 1750元 |
| 公共管理专业 | ||||
| 法学专业 | ||||
| 社会管理专业 | ||||
二、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班联合办学单位名单附后,今后如有变动,请书面告知省财政厅。
三、省委党校和各联合办学单位要严格执行上述学费收入分成办法,将分成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擅自改变分成标准以及截留、占用不属于本级
的在职研究班学费收入。
四 、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班学费收入分成办法执行期限按照在职研究生班学费收费期限执行。分成办法如需调整,请提 前两个月申报,省财政厅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另行审批,
此复。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9年12月26日